科研档案是科研成果的重要体现形式,为了加强对我院科学技术成果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成果档案在教学科研以及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科技成果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院要求各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注意积累文件材料。做到科研任务有依据,讨论方案有结论,实验调查有记录,研究结果有报告,推广工作有材料,在建档、归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第一条 凡经科研处认定并列入各级发展规划的项目或自选项目,从立项开始,课题主持人应负责本课题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从立项研究、成果鉴定验收、申报登记、奖励及推广应用,所形成的有关载体文件、资料交学院科研处归档,对协作项目,应将该项成果中我院所承担完成的那部分科技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条 凡在科研处办理成果登记或办理报奖手续,须出具有院科研处归档证明,方可办理各种手续,在学院评定职称、提干等一些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必须由科研处提供,通过个人提供的材料无效。
第三条 科技成果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 、开题报告; 2 、可行性报告; 3 、审批文件、领导批示、重要公函; 4 、计划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合同书; 5 、研究工作计划、方案、调查(考察)报告; 6 、鉴定申请书; 7 、鉴定证书; 8 、函审表; 9 、成果报告表; 10 、科研原始记录; 11 、评奖申报书、奖状、证书; 12 、成果转让合同; 13 、论文、著作等; 14 、经费决算表; 15 、查新报告; 16 、鉴定、验收所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 17 、申请专利的材料等。
第四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到科研处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我院非第一主持人的项目,也按此办理,否则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承认其工作量。
第五条 项目的年度报告,包括试验设计原始记录、年度总结等,在项目鉴定前由课题组保存,项目结束后,作为鉴定后必备的材料之一,全部交科研处归档。
第六条 科研人员退休或调离,需将全部试验资料和档案交所在课题组或科研处,不交者不予办理手续。
第七条 科技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成果保密制度,如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研究总结、主要技术 资料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如因对外科技交流需要,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