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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05-12-21 信息来源: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突破,切实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解决“三农”问题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1、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省的乡镇企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个时期是乡镇企业进行体制创新、结构升级、总量扩张和质量提升的重要转折期,是实现优化投入、合理集聚、全面发展提高的战略机遇期,又是承担起振兴农村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任的关键期。进一步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是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一条根本有效的途径;是扩大社会就业、富裕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做好新时期的乡镇企业工作,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县域经济突破,

2、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再认识、再提高,切实把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作为振兴全省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下大力气,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同时,要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为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 

3、建立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省财政从2005年起在安排的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提高集聚效应。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使用计划并组织落实。 

4、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包括技改项目贴息、出口鼓励资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国家专项资金补贴、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贴、新产品开发补助、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补贴、产学研专项补助、信息化项目补贴以及国债项目、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补贴等,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企业,都可以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申报方式获得扶持。 

5、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增加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投入。各商业银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提高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投入比重。农发行可以从乡镇企业中选择一批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进一步促其发展壮大;国家安排我省的有关专项贷款,要增加扶持乡镇企业的贷款额度;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要积极开辟渠道,对乡镇企业适当增加信贷资金投放量,坚持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公平对待。 

6、鼓励多渠道为发展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对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发展乡镇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7、经省经委核准、备案的乡镇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技改基金给予重点扶持。同时,省经委、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乡镇企业投资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乡镇企业建设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对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党政机关到乡镇企业挂职锻炼的干部,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由组织指派到乡镇企业工作且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其原身份、待遇不变;自愿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自调出之日起,享受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人事档案可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到农村领办、创办乡镇企业的,可从税后利润提取较大比例作为个人奖励;对带项目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每年从该项目税后和还贷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奖励。 

9、培育壮大乡镇企业家队伍。千方百计提高乡镇企业经营者素质,将乡镇企业家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培训计划。依法保护乡镇企业家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对投资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经营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应有的地位和荣誉。 

10、乡镇企业要依法积极纳税,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有的减免税政策。 

 对我省乡镇企业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含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家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对以上六个行业以外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也可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 

 为补助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对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 

 对乡镇企业的饲料工业,继续执行凭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执行13%税率。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乡镇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11、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乡镇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乡镇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盈利的乡镇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4、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乡镇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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